创新思路抓好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郴州市教育局基教科 朱贻祥
内容提要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
二、坚持依法管理,推进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坚持预防为主,把各类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共建共享,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学校安全工作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
重视校园安全,就是重视民生,就是构建和谐社会。
中小学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社会所瞩目。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中小学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全国每年约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班,其中80%的事故可以避免
据2006年统计分析:
§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等)占59%
§社会安全事故(斗殴、伤害、火灾等)占31%
§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等)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校园伤害占14.29%,斗殴占10.71%,自然灾害占9.82%,自杀占5.36%,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房屋倒塌占0.89%,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校园安全事故的特点
§量大面广(数量惊人,涉及各级各类学校)
§受害者基本上是学生(学生是弱势群体)
§事故处理难度很大(调解难,善后难)
§学校安全压力很大(考核压力,赔偿压力)
§学校处于无能为力境地(投入、执法)
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2006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其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校园及周边不安全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交通秩序混乱 :小商小贩成群、车辆乱停乱 放、出租汽车滞留揽客、交通事故频发
§文化环境恶劣:网吧、游戏厅、歌舞厅、麻将馆通宵营业,少数学生夜不归宿,甚至沾上社会丑恶现象
§不法分子侵扰:侵害学校、骚扰师生、违法犯罪
青少年学生的一些新特点值得注意
特点:敏感、好奇、模仿、冒险等
问题:一些人反叛、放纵、暴力、犯罪、性混乱等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占70%以上
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贩毒吸毒
对校园治安的影响: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校园犯罪已经屡见不鲜
以人为本是安全工作的首要原则
生命最珍贵,保障生命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
“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
服务人--广大师生
依靠人--广大师生
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需要倍加关爱和呵护
对学生安全状况的问卷调查结果
52.8%的学生认为比较安全
12.5%的学生认为不很安全
34.7%的学生认为安全状况一般
影响学生安全的因素
47.2%的人认为是“社会不良风气”
19.4%的人认为是“学校周边不良环境”
15.3%的人认为是交通安全
6.9%的人认为是“交友不慎”
2.8%的人认为是网吧
8.4%的人认为“其他”
二、坚持依法管理,推进学校安全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法规: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八条措施、教育部六条措施
(一)依法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是进行学校安全管理的根本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特点
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制度规范。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性强。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操作性强。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用17个条款规定:
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制度
如何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的实施
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司法等九个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办法》作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指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加强安全教育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解读
由教育部制定,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出规范性要求,为有效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和保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怎样贯彻《纲要》
加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结合各地现实情况,出台落实《纲要》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以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的能力建设。校长和教师的教育能力是保证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纲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因此,要明确规定公共安全教育的培训课时和培训要求,把公共安全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常规培训的内容之一。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的师资库建设。《纲要》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等六个模块。单凭教育系统自身的师资力量不能完全承担这样的任务。《纲要》规定,“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校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怎样贯彻《纲要》
自我诊断,找准问题。对照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实施途径,对学校的公共安全教育进行全面的自我诊断,找出存在的问题。可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当前公共安全教育知识、能力、技能的现状,掌握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需求和薄弱环节,明确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整体规划,严密实施。针对《纲要》要求,对自身的公共安全教育进行整体规划。纲要》规定了包括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渗透、单独设课、主题活动等多种实施公共安全教育的途径,并提出了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各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题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在规划中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多设计几种预案,让学生自编自演情景剧,如“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 ”、“陌生人的故事 ”、“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观摩“消防中队”活动更是让孩子们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参观“骨伤科医院 ”,让孩子们感知病人的痛苦。在实施中要保证安全教育的时间。
加强检查,列入考核。评估和检查不仅要针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整体,而且要落实到每一个教职员工的具体工作,“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意义: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哪些责任应由学校承担?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哪些责任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类别
(1)重大火灾事故是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死亡1人以上;中毒2人以上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建设工程中和建筑物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学校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导致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是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学校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死亡1人以上,中毒3人以上。
(9)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学校或其学生遭受洪水、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处置的一般措施
(1)及时抢救紧急求援
学生在课堂或在校发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或首先发现事故发生的教师应当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现场救护并根据学生受伤情况,决定是否应当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和护送学生上医院。如需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的,老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报警救护措施(紧急报警电话:110;紧急救护电话:120 火警电话119)。